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内部监督第十三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本单位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