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