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五)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