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有效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