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各区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管公园以外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建设、规划、土地、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公园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用地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公园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需变更,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古建筑的保护,加强对展出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教师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
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费公园,每日清晨对市民免费开放。具体时间和公园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或游园项目内容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价格听证。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园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需要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公园业主单位应根据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方案,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
(二)经营服务人员应当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五)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佩带服务证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六)未经许可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或伤害展出动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公众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园设施存在在安全隐患不排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枯树枯枝、残败花卉、地被杂草不及时修整的,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或擅自停止开放公园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或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行驶、停放影响他人游览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活动不向公众开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兜售物品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逃票或使用假票的,擅自攀登、移动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或伤害展出动物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公园游园项目是指利用公园主要设施为游客提供独立的游乐、观赏等公园服务项目。
公园游园项目的其他经营者,是指与公园业主单位约定,利用公园场地或主要设施,从事公园游园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