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需变更,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