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