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