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公园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