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活动不向公众开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