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