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用地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公园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