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六)未经许可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或伤害展出动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