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3年5月29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3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部分条例、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利工作;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跨社的由村管理,跨村的由乡(镇)管理,跨乡(镇)的由县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
(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位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15米-40米;上游:中型100米-150米;小〈一〉型50米-100米;小〈二〉型30米-50米。保护范围,中型500米-800米;小型200米-500米;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
(二)涝池:坝脚线外100米-300米;
(三)渠道:万亩以上灌区渠道的保护范围:渠道枢纽两侧面5米-40米,上游取水口外20米-100米,下游10米-70米;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出5米-9米,填方渠、涵洞等建筑,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乘以15倍-3倍系数确定;其他设施按渠道范围确定。万亩以下灌区渠道: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4米-6米,填方渠道从渠坡角线外1米-3米;
(四)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100米-200米;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
(五)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流域面积在100公里以下的,堤脚线外20米-50米。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80米。
(一)不得损坏侵占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
(二)非管理人员严禁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和闸门,严禁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
(三)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开渠、打井、挖窖、建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矿、采石、取土、拆石、垦荒、放牧、砍伐林木;
(四)严禁在河道、水库、涝池、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输水的物体和炸鱼行为;
(五)不得擅自拆除水利工程设施。
水费的计收标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