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利工作;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跨社的由村管理,跨村的由乡(镇)管理,跨乡(镇)的由县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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