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供水单位可以按拖欠水费的百分之二每月加收滞纳金。

水费的计收标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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