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水利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位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15米-40米;上游:中型100米-150米;小〈一〉型50米-100米;小〈二〉型30米-50米。保护范围,中型500米-800米;小型200米-500米;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中型500米-800米;小〈一〉型100米-500米;小〈二〉型50米-200米。保护范围50米-500米。

(二)涝池:坝脚线外100米-300米;

(三)渠道:万亩以上灌区渠道的保护范围:渠道枢纽两侧面5米-40米,上游取水口外20米-100米,下游10米-70米;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出5米-9米,填方渠、涵洞等建筑,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乘以15倍-3倍系数确定;其他设施按渠道范围确定。万亩以下灌区渠道: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4米-6米,填方渠道从渠坡角线外1米-3米;

(四)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100米-200米;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

(五)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流域面积在100公里以下的,堤脚线外20米-50米。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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