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复工程,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障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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