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水利工程保护、维修、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