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3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地方铁路除执行国家铁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本条例。
地方铁路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铁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地方铁路建设,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外省地方铁路的衔接问题;
(三)制定地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运营业务管理规则;
(四)对地方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进行行业管理,并对直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地方铁路国有资产和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基金;
(六)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铁路建设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国家铁路、公路运输和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关事项,应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
侵占地方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退回地方铁路用地。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对长期不用且未列入长远规划的地方铁路,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和改建地方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铁路行业标准。地方铁路建成后,可以先通车试运营,逐步完善,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运营。
铁路和公路、渠道、航道、管线相互交叉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铁路运输营业
旅客列车的开行和停运,客货营业站的开办和关闭,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公告。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客货营业站的设立,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地方铁路客货运输按照《铁路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与发货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货源、货流组织工作。地方铁路运输物资需要换装和过轨经国家铁路运输的,应申报列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人领取货物的处理,按《铁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
地方铁路安全保护
运输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化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地方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地方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地方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各市、县(市)公安机关和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市、县(市)公安机关为主。
(一)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二)伪造、涂改车票和货运单据;
(三)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
(六)擅自进入货场;
(七)扒乘货物列车;
(八)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击打列车;
(三)在铁路两侧20米以内的地域放牧;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坐卧;
(五)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装置,或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六)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公安人员有权依法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公安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完好。
在威胁地方铁路安全范围内,未经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设立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不得进行爆破施工,不得采矿、采石、挖土或引火烧荒。禁止在地方铁路沿线两侧路基地界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
(一)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桥长二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三百米;
(三)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二百米。
因地方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地方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人行过道和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等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在地方铁路上的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处理,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
(一)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
(四)破坏、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
(五)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
(六)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
(七)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
(八)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九)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
地方铁路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