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运和接受货物、包裹、行李。如发生违约或争议的,按《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无人领取货物的处理,按《铁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