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地方铁路是重要的运输手段和基础性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经济建设中注重地方铁路建设。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国家铁路、公路运输和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相协调。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关事项,应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