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击打列车;

(三)在铁路两侧20米以内的地域放牧;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坐卧;

(五)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装置,或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六)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