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二)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击打列车;(三)在铁路两侧20米以内的地域放牧;(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坐卧;(五)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装置,或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六)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