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地方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退回地方铁路用地。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对长期不用且未列入长远规划的地方铁路,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