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5月2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民航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做好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村邮站办理邮政业务,应当符合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普遍服务
未经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将邮政营业网点改为委托代办网点的,应当具备办理信件、印刷品、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能力,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取邮政信筒(箱)邮件。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收寄、投递邮件时,应当佩戴专用标志。
邮件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应当进行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盖章签收。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专人和专门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
用户收到误投的邮件,不得开拆、隐匿、毁弃,应当在收到邮件后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取回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协商确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新建、搬迁或者更名的单位和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向当地邮政企业申报名址,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通邮。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发现用户交寄违禁物品的,不予寄递;已经收寄的邮件中发现有违禁物品的,邮政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寄递,并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海关。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在邮件收寄验视工作中,依法对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进行处理。
(一)无故延误邮件投递时间;
(二)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或者擅自终止对邮政用户的服务;
(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冒领、贪污、截留、挪用、延付邮政汇款;
(四)擅自改变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搭售其他服务或者商品;
(六)出售、转让、出租、转借邮政专用标志;
(七)使用邮运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和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者以出租、转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邮运车辆。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延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收发人员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延误的,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快递服务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收寄、投递快件时,应当佩戴专用标志。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件的重量、资费、收寄时间、保价金额等信息。
快递运单应当符合服务格式合同的要求。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被加盟、被代理企业在运营安全、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形象、服务用品、用户投诉等方面,对加盟企业、代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加盟企业、代理企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五章保障措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邮运车辆和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快递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通过检查站、桥梁和隧道时,应当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停地段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邮运车辆和快递车辆在揽收、投递快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通行、停靠及进住宅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
承运单位保管或者运输过程中,邮件、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的,承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前款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仿印邮票图案,应当报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的,由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一)损毁邮政、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四)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
(五)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经销仿印邮票图案;
(六)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七)经营、制作未经监制的通信使用的信封;
(八)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专用标志;
(九)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邮政用品。
用户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申诉人。
(一)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二)建立应急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控;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五)根据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使用邮运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和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者以出租、转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邮运车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三)未经批准,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经销仿印邮票图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制作未经监制的通信使用的信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专用标志,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邮政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资凭证、邮政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邮运车辆,是指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运递邮件的专用车辆。
快递车辆,是指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喷涂快递标志的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
快递,是指在承诺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依法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