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