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普遍服务第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未经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