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邮政、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四)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
(五)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经销仿印邮票图案;
(六)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七)经营、制作未经监制的通信使用的信封;
(八)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专用标志;
(九)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邮政用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