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5月26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15日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会议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的具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四)指导并监督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拟定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病防害、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比;
(三)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并开展应用技术的推广工作;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开展消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七)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对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八)协调与自治区及各地市爱国卫生工作关系;
(九)完成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一)卫生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住建部门负责将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
(四)市政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的封闭储存、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城市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五)财政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类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和药品的卫生管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交通、旅游等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十一)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各族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配合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十三)市、县(区)民宗局应当组织各级宗教团体定期开展各自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同时也应积极做好本单位的室内卫生。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教育与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条件、改善厕所和环境卫生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周末卫生清扫日制度;
(三)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公共设施"四包"制度;
(四)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乱放、乱贴乱画。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灭鼠灭蝇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防治措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灭鼠、杀虫药剂应当有明显标记和警戒色。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园所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会场、餐馆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监督与检查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组织监督检查 ,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本系统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商户等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奖励与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爱卫办对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消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做好消灭病媒生物工作,使病媒生物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经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