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周末卫生清扫日制度;

(三)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公共设施"四包"制度;

(四)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