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二)周末卫生清扫日制度;(三)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公共设施"四包"制度;(四)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五)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