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二)卫生质量下降,已经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