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爱卫办对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