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药剂和器械。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