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