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九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提倡全社会禁烟。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会场、餐馆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监督与检查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