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未予依法处理的,爱卫办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爱卫办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