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导致人或动物生理机能发生病变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