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