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责任
(一)执行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工作安排并按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一并进行考核;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德治、廉政、行风、纪律教育,对系统内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制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建立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履行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城市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国有资产出让,依法公开进行招标。
(一)行贿、受贿;
(二)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
(一)借提拔任免、调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征用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和拆迁安置等活动;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保障
(一)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二)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共同开展行业、系统预防活动;
(四)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五)在发案单位开展案例教育,进行预防活动;
(六)考评、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监察、审计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