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