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