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六条已废止文化、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