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查办和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审计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