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