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故意压案不查或者压案不报的,对主要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