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治、监督相结合,并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