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