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
- 制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大机械化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减轻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
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监控手段,依法获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证据材料,并通过媒体曝光。
区、县(市)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据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环卫作业安全保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应当包括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教育培训、防护、组织、管理等内容。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应当包括作业安全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卫部门,定期对环卫作业人员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把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列入驾驶员培训内容,开展相关安全教育。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当优先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
区、县(市)环卫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设施、设备。
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出现破损、故障时,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作业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一)能见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级以上风力;
(三)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
任何单位不得因环卫作业人员有本条前款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不按照规定参加作业安全培训;
(二)随意翻越护栏、乱穿道路;
(三)作业车辆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随意停放;
(四)作业车辆擅自改变作业路线、时间;
(五)人工清扫作业行为粗放、不文明,妨碍他人;
(六)事业单位环卫职工将自己承担的工作委托给他人;
(七)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要求的行为。
因突发事件等确需批量组织人工作业时,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道路作业安全措施。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作业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用具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出现破损、故障的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