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环卫作业人员,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清扫、保洁、粪便清掏和垃圾收集、运输等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