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保证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当优先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