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环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参加作业安全培训;(二)随意翻越护栏、乱穿道路;(三)作业车辆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随意停放;(四)作业车辆擅自改变作业路线、时间;(五)人工清扫作业行为粗放、不文明,妨碍他人;(六)事业单位环卫职工将自己承担的工作委托给他人;(七)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要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